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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4      12:53:13               暱稱:阿連               活躍度:260               加入日:2010/02/26

  【轉貼】合法!合情?拾獲貧婦2萬元 女堅索3成報酬


以下報導轉貼自蘋果日報: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214/143/2iy3z.html

何柏均、李姝姮、方佳怡╱台北報導】台北縣一名獨自扶養子女的婦人昨領取2萬1千元生活費,卻不慎將裝有手機、金錢的包包遺失,她趕緊撥打自己手機,一名女子接電話後表示會送到警局;婦人原想包紅包答謝對方,未料對方自稱是法律系畢業,要求十分之三報酬、6300元,婦人雖苦苦哀求「能不能拿少一點?」但對方堅持拿6千元,在旁協調的警察看了不禁搖頭:「現在的人眼中只有錢嗎?」



遺失包包的李姓女子(44歲)昨向《蘋果》投訴,她從事會計工作,幾乎是她獨力扶養念大學一年級的女兒及高中的兒子,為方便照顧子女,選擇在家接案、擔任SOHO族,平均月收入3萬多元。她昨天傍晚騎乘機車去接兒子放學,並領取2萬1千元準備支付水電等雜支,在行經土城市裕民路、捷運海山站附近,掛機車前座吊掛勾的包包突然掉落,遭國立高雄大學財經法律系畢業的潘姓女子(28歲)拾獲。



撿錢者稱法律系畢業





李婦指出,由於遺失的包包裡,除2萬1千元生活費,還有證件、手機、住家鑰匙等財物,立刻以兒子手機撥打自己手機門號,潘女接聽後指稱拾獲其包包,約她於廣福派出所交付,她原本慶幸包包失而復得,欲包紅包答謝,未料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主動要求6300元、十分之三報酬。



李婦不懂法律,以為自己聽錯了,雙方在警局碰面後,她向潘女求情,說自己一個人撫養小孩,「能不能不要拿3成?」未料潘女堅持一毛不能少,警員聽了也幫忙求情說:「一定要要求這麼多嗎?不要這樣啦!」但潘女卻冷漠地回說:「我去問學校老師可不可以這麼做。」警員聽了也不敢再幫腔,李婦聽了也十分心酸。警方指出,《民法》如此規定,他們只能道德勸說,無權干涉。



「教育到底是怎麼了」





經半個多小時談判,因李婦沒百元鈔,最後潘女才願妥協只拿6千元,李婦心想,「一個孩子每月生活費是6千元,但『遺失』6千元,總比遺失2萬1千元好」,於是給了潘女6千元並致謝,潘女拿了錢頭也不回就離開,讓一旁協調的警察也直搖頭嘆氣。



李婦感嘆說,她一直教導自己小孩要拾金不昧,潘女自稱是法律系畢業,卻沒顧及情理,「現在的教育到底是怎麼了?」她認為法律系教授除教導法律,也應該教導一些道德觀念。



對此,教育專家吳娟瑜感慨地說:「懂得物歸原主代表有良知,但主動說出口要錢,這態度就有失敦厚。」她表示,在人際關係裡,相互扶持、相互關心、善良友愛,才是正確價值觀,但接連發生大學生撿到錢向失主索報酬事件,顯示社會越來越功利、太以錢為重,她給年輕人建議:「不管失主有沒有給酬賞,都不應該主動開口,才是禮貌的表現。」



留置權不應用於弱勢





台大社工系副教授王雲東表示,隨著社會變遷,不可諱言功利比率上升、道德下降,學生容易著眼功利色彩,只問行使留置權違法與否,而忽略此舉是否「道德」。他說,社會功利色彩濃厚當下,若是留置權不再,可能拾獲者更不願意把錢交出來,因此,他認為是否有可能在法律設計上能夠周詳,如留置權是否不要用在弱勢人身上等。



律師廖芳萱表示,只要撿到錢的人有通知失主,或向警察機關報案,就不算侵占,可向失主主張取得一定報酬及留置權,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要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個人心得】雖然法律上站得住腳,但真的需要做到這麼不近人情嗎?老師在書中強調因果判定的順序是法理情,確實,自稱法律系畢業的那名女子沒有「違法」,就連警察都只能用勸的。但真的需要做到這樣嗎?「國法重於佛法」若用在這地方,教人情何以堪!真的希望大家學了專業是拿來幫助他人。據理力爭固然沒錯,不過事情若要圓滿,可不能只靠法律說了算。



No.09       2010/12/16      13:18:11               暱稱:阿連               加入日:2010/02/26



給Maggie:

感謝您的分享。其實撿到錢送往警局,請警方協助物歸原主,再簡單也不過的事情,很難想像法律系畢業的高材生為什麼也能引起這麼大的爭議。



同樣是撿到錢,以下新聞報導當中的這名小學男童就做得很好。連結轉自華視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u_Nsfrgh08c



小男童的家境並不是很好,撿到的金額等同父親一個月的薪水。不過他簡單的愛心表現,是多麼美啊!



法律系女學生將來事業會如何,或是會有什麼樣的遭遇,我在這方面真的是門外漢。不過我更關心的是,女學生有沒有因為這件事情而學了一課?求得學問學以致用,是要用在對社會有幫助的地方。當然,捍衛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絕對沒錯。不過也總是必須先看清楚狀況。如果大家都能多保留一些來到世上最初的那分真、那分純淨,那就真的太好了。而且最終的受惠者也會是自己。

No.08       2010/12/16      08:21:23               暱稱:欣欣               加入日:2010/08/12



這是否就像我們之前的阿扁總統,即使在319之後,他還是坐上大位,在法律合理的保障下,[啊!我就是運氣好,譕哩是昧安怎?]

後來又將海角七億匯回部分,說要捐出,認為捐出就可以抵過了!



這些人都是我們的法界人士,如何去為民眾伸張正義?又倘若他們成為法官時,民眾的權益何在?這幾年越見道德淪喪,所以那些輕判性侵犯或判無罪的案例,何足為奇!





To be or not to be, it a question~

No.07       2010/12/15      07:11:03               暱稱:Maggie               加入日:2009/09/26



給 阿連︰

因為我們還在學習中,對事情的看法難免會有盲點;不過您能勇敢的提出自己的看法並接納別人不一樣的意見,這就是進步的動力啊!



我們這樣探討案例也很有趣,我個人認為這個案例如果貧婦心裡不平產生心結,應該還會有機會與女學生碰面學習放下心結;但如果她真的放下不平的心結就不會再跟女學生碰面,到時候女學生因為自己的人格特質關係會得罪很多人,人緣不好以外還會沒有貴人…想想看,四處碰壁的狀況那是很慘的;所以不用老天爺懲罰,她自己的個性就會讓自己遭到不幸…您覺得呢?



常常到座談會旁聽可以增加自己對事情的分析力喔…但願您也能抽空來座談會旁聽!

No.06       2010/12/14      23:23:13               暱稱:阿連               加入日:2010/02/26



警方的說法跟那名女子「捐款」之說有很大的出入。完整影片連結轉自中天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gem7xrKb3eQ



警方說那名女子當時確實要求三成「報酬」,跟後來接受媒體採訪時說的「捐款」完全不同。讓人覺得她是不是看見事情鬧大了,覺得不太妙,才趕緊將錢捐給自己以前擔任過社長的動物保護團體。拿著收據大聲向媒體「喊冤」,也不禁讓人感到納悶。

No.05       2010/12/14      21:46:33               暱稱:小牛               加入日:2010/07/10



說真的,我也對這位懂法律的女學生相當感冒。

但換個角度以因果關係來看,

女學生可能是來[要債]的吧,

否則哪有那麼驢的。

No.04       2010/12/14      18:56:04               暱稱:阿連               加入日:2010/02/26



那名法律系畢業的女子今天也出面喊冤。完整影片連結轉自中天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lMv65lw3sA



女子表示索取6千元是做好事,要捐給動物保護團體。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那名女子捐款的單位是動物保護社,她本人以前也曾經擔任過社長。要捐款給哪些單位是那名女子的自由,而且既然用的款項是合法取得的報酬,這樣的「捐款做好事」沒什麼法理上面的瑕疵。只是個人認為如果能夠分配部分款項給需要幫助的「人」,或是乾脆不跟貧婦索取報酬也好啊,反正一樣是在做好事。

No.03       2010/12/14      17:56:49               暱稱:阿連               加入日:2010/02/26



完整的新聞影音片段在這邊,以下轉貼自民視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VU1fN2Nln8k

經過Maggie的提醒,自己直感到汗顏。看來我真該多找時間旁聽老師的座談會了,才不會不明事理就亂批評。

No.02       2010/12/14      17:46:16               暱稱:阿連               加入日:2010/02/26



謝謝Maggie的熱心提醒。不過話又說回來,還是希望貧婦別向她要債吧。社會輿論都已經挺貧婦了,如果對方能夠自省,那就好了。

No.01       2010/12/14      13:31:06               暱稱:Maggie               加入日:2009/09/26



老師常在座談會告誡我們︰老天爺重視的是法、理、情,要三項都兼顧到才算過關…



所以這個女學生雖法律上站得住腳,但卻不合常情的向貧婦索討三成費用,在老天爺眼裡不算過關,這跟懂不懂佛法沒有關係,應該只是單純這一位女學生的人格特質出了問題…



以上淺見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