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2013/07/15 10:09:18 暱稱:ant.wyc 加入日:2013/01/15
直下承擔,不一定有罪 ;一時心荒,肇事逃逸 才有罪
案例: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 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 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錯多少?
法官們首先點出原信中的漏洞,他們說法律上從來沒有規定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視同行人穿越道,這部分有明顯的錯誤。而關於車速的部分,他們表示除了有另外訂定速限,不然市區的速限通常是限速50,因此駕駛並未超速,且原信中說駕駛車子煞不下來才撞上行人,這就代表行人突然出現地方是在車子剎車距離內,一定會撞上,這跟第一則案例一樣是屬於「應注意但無法注意」的情況,因此認為駕駛並沒有過失。
律師們認為第二則案例跟第一則其實類似,都與信賴保護原則有關,駕駛完全遵守交通規則,且行人又是突然穿越馬路,造成駕駛反應不及,因此他們也認為法官應該會判定駕駛沒有過失。
原文網址: http://rumor.nownews.com/2010/10/22/515-2655372.htm#ixzz2Z4i2tVz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