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5 2010/09/16 01:08:42 暱稱:牛友 加入日:2009/10/14 看到了老師提出的問題,所以看了一些相關法官的養成評論之後,才知道,原來心目中高高在上的開庭法官,他們背後的教育竟是如此薄弱,真是令人驚訝又憂心!
關於相關的問題討論,實在是一大卡車,我不是學法律的,在此整匯轉貼一些簡單的網路內容:(若有錯誤也請不吝提出,先謝謝了!)
美國開國元勳視司法獨立為立國之本,在憲法中單列一章(第三章)規定聯邦法院的設置與運作。其中説明聯邦法官只要“行為良好即應保持其職位”(shall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重點放在除非有不良行為,否則“即應保持其職位”上。只要未經國會投票——眾議院彈劾、參議院定罪,不能罷免法官。開國至今兩百多年,只有10名聯邦法官被罷官,而且其中沒有一個是最高法院大法官。人們通常信任法官的人品素質,所以長期以來,除了國會的彈劾程式,美國沒有一個專門衡量法官是否“行為良好”的準則。
美國法官幾乎全部是律師出身,所以律師協會的規章制度也是法官所要遵守的信條。具有約束力的是各州的律師協會,全國性的ABA主要是起指導作用,所以1924年的《司法倫理守則》用詞較為中性,很多條款特別是序言,表達的是一種願望,不具約束力。儘管大多數州的律師協會或最高法院採用它作為法官的守則,或參照它起草自己的規則,但是它的先天不足一直受到業內人士的批評。
而在台灣,司法院在民國77年即著手制定法官法草案,《法官法》最重要的目的就在「保障優秀法官、淘汰不適任法官,讓裁判品質全面提升」。
但台灣法官養成之路卻極為薄弱,只要會唸書考上法律系,再考上法官特考就可以當台灣法官了!!
2009年聯合報一則新聞報導:法官平均考試及格的年齡是27.67歲,有考試委員私下表示,「司法官童子軍化」的結果,就是「只會讀書,不明世事」的法官、檢察官,會讓起訴、判決與現實脫節。
美國近代著名法官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也道出法官年齡的真諦。英國40歲以前被任命為法官是極少見的事情。在律師界開業不足15年的人是很難被任命為高等法院的法官的。法官的職位越高,平均年齡也就越大。高等法院法官的年齡很少低於50歲,上訴法院法官的年齡很少低於55歲,而上訴法院高級法官的年齡則不低於60歲。美國與英國的情形相類似。
美國法官初上陣的年齡是40出頭。
個人私自以為,法官的養成之路沒做好設限及教育(這種教育也是需要人生閱歷的經驗),等當上了法官之後,再制定《法官法》來明定懲戒機制,在我眼中看來,這就是所謂不教而殺謂之虐(在台灣當法官的人還真是倒楣)。若因為生命經驗不足所以心中沒有對事理判斷的真知灼見,無法洞察人心人性,又如何能幫助人民主持公道,維繫社會的公平正義呢?
最近這陣子鬧得沸沸揚揚的數起性侵幼女/弱智女被判輕刑/無罪的新聞,法官都有他們「合理」的理由與論點。我寧可相信這些法官是心存正義的,他/她們只是乖乖的依照學校教的,努力讀完了厚厚的法律書,依照數條看似合乎邏輯的法條,判了當事人「脫離社會現實的判決」。好像,這些一連串的開庭,對所謂「童子軍法官」,都是一場場的open book的考試。
台灣法官制度的缺陷與不合理,造成無知法官氾濫成災。最倒楣的,還是我們台灣的社會大眾。
資料來源:
1. 美國聯邦政府僱員倫理守則(四):法官守則 作者:Jianan
http://usinfo.americancorner.org.tw/gate/big5/blogs.america.gov/mgck/
2.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http://www.jrf.org.tw/newjrf/index_new.asp
3. 普通法系法官制度浅谈 作者: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余深
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3340.html |
No.04 2010/09/12 00:08:53 暱稱:焰龍羽 加入日:2010/09/02 個人覺得台灣的法律需要好好的修一修,為何呢?
我個人深深覺得台灣的犯罪率一直向上提升,不曉得是時代的走向還是道德的沉淪?想必是後者吧~
而亂世需用重典,這以前讀書時好像有唸過?個人是相當贊同.(例如漢摩拉比法典)
為何我會贊同?因為只有嚴刑峻法才能使犯罪前的人不會有那麼多的機會犯罪.
而法官根據這些嚴刑峻法,想必每次的判決就不會那麼"瞎",不過有點離題了,我也贊同由先訓練過的律師,再轉當法官,他所判決的案件才會有將心比心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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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3 2010/09/11 00:11:03 暱稱:風吹鈴搖 加入日:2009/09/23 轉貼一下這篇文章,附和一下。
http://www.cw.com.tw/article/index.jsp?id=41611
天下雜誌 > 社會人文
朱敬一:皇后養成若是這樣,貞操就不易被懷疑
作者:朱敬一 發表日期:2010-08-24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如果這話是對司法獨立運作的期許,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這「不容懷疑」是對現況的描述,則大概沒有人會同意。
前司法院長林洋港有一句名言:司法的獨立與公信有如皇后的貞操,連「懷疑」都不可以。如果這話是對司法獨立運作的期許,相信沒有人會反對。但是,如果這「不容懷疑」是對現況的描述,則大概沒有人會同意。簡單地說,司法威信是一種聲譽,所有的聲譽都有一個共同的原則:它只能努力贏得(earn),不能自我主張(claim)。皇后要如何才可能贏得聲譽呢?不外乎要在兩方面的制度設計做努力:其一,就是皇后的遴選過程,其二則是皇后日常生活表現的評鑑。
純筆試 考不出貞操
中華民國的公務人員概有四種產生方式:(一)選舉,如總統、民代、市長;(二)遴選,如大法官、考委、監委,先經過一個薦審委員會篩選審查,再報請立法院通過;(三)考試,包括高普考與特考進用者;(四)政務官與機要人員。以上管道第四種人數極少,也沒有任何積極資格以為規範,在此不論。其餘三種人員產生方式中,我認為最欠缺操守篩選功能的,就是考試。
如所周知,選舉就是要接受選民的檢驗。雖然民代與民選首長時有涉賭涉色的傳聞,但大致而言,只要證據確鑿,都會遭到選民篩選唾棄。監委考委等遴選委員會多少也有篩選檢驗的功能,聲望不佳者根本不可能進入推薦名單。前述(一)至(三)種管道唯一對當事人操守背景一無所知者,就是「考試」。不幸的是,台灣的司法官就恰是由考試所產生。雖然考試通過後還有年餘的司法官培訓過程,但外界也鮮聞有人在培訓期間因操守不佳而退訓者。
公務員 外在監督多
如果每年有萬人報考特考,你有什麼理由認為金融特考成績前八%與司法特考成績前八%,其「操守」有什麼區別?如果一般考試錄用的公務員有可能打混貪瀆,那麼至少在先驗期待上,司法官沒有理由與其他公務員不同。
尤有甚者,一般高普考公務員其長官是爹、立委是娘、監院是公、檢調是婆,隨時可能被爹娘公婆修理,總是不敢倨傲散漫。但是,司法官有個「司法獨立」的大帽子罩著,再加上法律專業邏輯別人難以置喙,其職業生涯中外在的監督就少,相較而言阻礙其墮落的防衛力就較弱,其實比一般公務員誘惑更多。我們有什麼理由不對司法人員做「同等」的懷疑?
司法官 要改變篩選
如果要重建台灣人民對司法官的信心,就一定要在司法人員產生與養成的源頭,自始就加進操守篩選的閥門。如果擔任法官必須要司法官或律師特考及格、有十年以上檢察官或律師或法官助理或教學研究經驗、表現優異、經某個客觀團體審查者,才能被遴選,則顯然就是一種具有操守內涵的篩選過程。法官若這樣產生,再加上職業生涯中嚴格的評鑑與淘汰,則林洋港所描述的理想就庶幾接近事實。
(作者為中研院院士、中華經濟研究院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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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2 2010/09/10 14:02:50 暱稱:Tracy 加入日:2009/09/27 其實在補習班上課時,教刑法的老師就非常憂慮這個問題了。老師說,在台灣只要會考試,會背法條,就可以去當法官,他也覺得是個讓人擔憂的問題,還說,沒辦法,這就是台灣的法官。 |
No.01 2010/09/09 20:12:54 暱稱:helen 加入日:2010/01/26 這倒是很特別又很值得的思維,我把這篇PO上我的網誌,也寄給朋友看看,大家廣為宣傳!
奇怪了!那些政府官員跟民意代表花這麼多錢出國考察怎麼都沒有看看別人的優點來改善我們的國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