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2008 11:42:00 PM 作者:伶姬(newlingchisoup01)
何謂「紮根理論」
* 節錄自我的碩士畢業論文,文中的「研究者」就是我自己。
題目:從因果輪迴轉世欠債還債到生命再生的紮根理論研究-通靈研究者的經驗分析
吳芝儀教授在「運用質性研究的理由與研究議題」(研究工作坊,2007)中,提到有關於從事犯罪學質性研究注意事項,特別強調研究的可信賴性,她說:
「自從質性研究邁入後現代時期之後,在多數質性研究學者的大力宣導下,已不再強調研究工具的信、效度問題,取而代之的是研究歷程的確實性(authenticity)及研究結果的可信賴性(trustworthiness)。由於,信度和效度相當大程度取決於量化資料的取得和統計分析,但質性研究通常並無數量化的資料可資檢驗;因此,一份質性研究報告要能取信於讀者,並使讀者能檢驗其研究結果的有效性,必須仰賴研究歷程的如實記錄,絕無扭曲或誤用資料,或是運用多元資料來源、不同方法論、多位分析者或不同理論進行研究發現之三角檢定(triangulation),來確保研究結果值得肯定與信賴。」
另一方面,質性研究的品質須仰賴研究者敏銳的觀察、有技巧的訪談和有系統的資料分析,除訪談綱要、觀察記錄或實地劄記之外,研究者亦是重要的研究工具之一;因此,研究者在執行質性研究之前,必須接受嚴謹的質性研究訓練,亦是確保研究具有可信賴性的指標之一。
為此,研究者特別在本章的第三節中,說明十六年來,研究者通靈問事歷程的五個不同階段,並依時間順序加以說明。其中,第四階段,特別強調研究者所累積的案例數量;第五階段,說明通靈問事的流程(整個通靈問事服務的過程,完全開放錄音錄影,但基於尊重個人的隱私,因此,只可以錄製屬於問事者個人的那一部份);第六階段,研究者邀請參加過通靈問事的人,大家一起來印證因果輪迴轉世,一起播種、一起學習、一起行善助人。
紮根理論的創始者為 Barney Glaser(哥倫比亞大學)與 Anselm Strauss(芝加哥大學),在 1967 年中,他們以為,一般的研究者都只是運用一個理論策略去形成一個研究,而不知道如何從資料中去形成理論,這會形成既有的理論無法解釋多變的社會情況,而研究者又沒有能力從資料中形成理論。基於這個理由,於是這點即是形成紮根理論的目的(Glaser & Strauss,1967)。然而這兩位學者在不同年代所出版有關紮根理論的描述時,都一直對紮根理論進行補充與修正,以下僅依時間的先後順序,做個概括性的介紹。
紮根理論的意義在最初是在 Glaser 與 Strauss 在 1967 年所出版的「紮根理論的發現」"The Discovery of Grounded Theory”一書中所提到,對於紮根理論的定義描述是─如何從資料中發展理論。即紮根理論強調在社會研究中經由系統化的施行與分析以獲得理論(Glaser & Strauss,1967:1)。
其次 Strauss 在 1987 年所出版的書中,對於紮根理論的定義是─紮根理論方法論的出現在質化資料上是朝向發展一個理論,無需要委託任何特別形式的資料或研究的管道。紮根理論並非是一個特別的方法或技能,它是進行質化分析的一種方式,它包含了一些區分的特徵,例如理論性抽樣(theoretical sampling);某種方法論的引導,例如持續的比較以及使用譯碼典範(coding paradigm),以確立概念化的發展(Strauss,1987:5)。
最後Anselm Strauss 與 Juliet Corbin 在 1990 年所著一書(Basics of qualitative research: grounded theory procedures and techniques徐宗國譯,1997),認為紮根理論是—用歸納的方式,對現象加以分析整理所得的結果。換言之,紮根理論是經由系統化的資料蒐集與分析,而發掘、發展,並暫時性形成某種理論觀點。因此,資料的蒐集和分析,與理論的發展是彼此相關、彼此影響的。Strauss 與 Corbin 認為紮根理論是從資料開始,並且經由歸納與演繹的循環,二者交替運行,直到把所蒐集到的龐大原始資料縮減、轉化、抽象化成為概念,以致形成理論。也就是將發現理論與印證理論的工作,同時加以進行。甚至在紮根理論研究中為形成理論,研究者有許多的假說印證和決策擬定,是在一種非正式、隱晦的方式下形成的(徐宗國譯,1997)。所以紮根理論研究方法的概念,著重於結合歸納與演繹,並持續使用比較與分析的方法。
國內學者徐宗國(1997)依其譯者序中,亦對紮根理論提出一綜合的觀點,認為紮根理論的意義在提供一套明確、有系統的程式與技術,以分析由田野中所獲取的龐大原始資料,並且將之以概念化,聯繫起來形成紮根於現實世界的理論。
從上述紮根理論意義的演變,簡單可以歸納出,紮根理論是對質化研究資料進行比較、分析,進而形成理論。因此發展紮根理論的人,不是先有一個理論然後去證實它,而是他先有一個待研究的領域,然後自此領域中萌生出概念和理論(徐宗國譯,1997)。而研究只能被視為一種「循環性歷程」(a circular process),在最後達成研究者的研究目的之前,必然涉及許多來來回回或週而復始的反覆行動。在研究歷程中的所有階段,資料蒐集和分析均可以質性和量化兩種模式及其不同程度之組合,來加以處理。重要的是在兩類研究程式的組合之間,也可以容許來來回回的交互運用,使質性資料能作量化分析,或量化資料進行質性分析。紮根理論對質性分析的作法,提供了一組相當有用的程式,提供了方法論(methodology),一個思考和研究社會現實的方式,一種蒐集有關社會世界之知識的方式。
「紮根理論研究方法」(Basic of Qualitative Researech — Techniques and Procedures for Developing Grounded Theory,Anselam Strausss與Juliet Corbin著, 吳芝儀、廖梅花合譯,2001)的第11-13頁中也提到─
「研究者告訴我們,他們是真心喜歡處理資料 (data),而不只是處理抽象的意念想法 (ideas)。他們沉浸在自己和資料共舞的愉悅之中。(無論他們喜歡或不喜歡資料蒐集的歷程,但一旦蒐集資料之後,研究者多樂於思考該如何來處理這些資料。)他們並不會害怕在分析資料時涉入自己的經驗,因為他們瞭解這些經驗將作為比較 (making comparisons)並發現屬性 (properties)和面向 (dimensions)的基礎。大多數的研究者都對其研究發現充滿信心,他們認為即使在對外發表之後,他們的理論是合格的、可被修正的,而且對任何協商保持部分的開放性。(我們所謂的對協商保持部分開放性,是因為他們將理論紮根於資料中,且透過研究歷程來印證其有關概念間關係的陳述,使得他們對其所作成的結論深具信心。)
在工作中,應用此一方法論的研究者大多能保持彈性,這是在訓練課程和團隊研究案中所培養出來的傾向,成員多能對有益的批評保持開放,樂於和想法玩遊戲,而且也能對團體討論中的施和受表示感謝。」因此紮根理論學者的特徵如下:有能力後退一步批判性地分析情境、有能力體認產生偏見的傾向、有能力作抽象性的思考、有能力對有益的批評保持彈性和開放、對回應者話語和行動具有敏覺力、對(研究)工作歷程的全力投入和全神貫注。
吳芝儀教授在她的「質的研究法」授課講義中(第423-424頁),也提到以下幾點有關紮根理論的概念。
與其他質的研究法之相似點:
1、 資料來源相同:如訪談、實地觀察、文件記錄(日記、信件、傳記、歷史記載、報紙其他媒體)。
2、 可應用量的資料,或結合質的與量的分析技術。
3、 詮釋性工作。詮釋須包括被研究對象的觀點(perspectives)和聲音(voices)。
4、 研究者接受其作為詮釋角色的責任。研究者有責任詮釋所觀察、所聽、所讀的。
與其他質的研究法之差異:
1、紮根理論強調發展理論。
2、透過研究之歷程,試圖為所形成的假設(概念間關係的敘述)進行印證(verification)。
3、概念化(conceptualization)而非僅止於描述(description)。發展較強的概念性密度(conceptual density)和有意義的變化,須取決於資料的連結和系統性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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